从央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看民生政策与民生财政

    文章来源:万象互联 更新时间:2008-1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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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2007年12月11日,财政部、国资委正式发布了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》。今后中央政府管理的一级企业,将向政府缴纳不同比例的国有资本收益。2007年作为试点,对国资委所监管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,其中,企业税后利润按标准减半收取。    向隶属中央政府的国有企业(简称央企)收取国有资本收益,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的重要环节之一,也标志着热议多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开始进入实际操做阶段。对央企收取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多类,但是,最主要的是央企应交的利润;央企利润收取,区别不同行业,分3类标准执行。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前提条件,关系着国有资本宏观层面作用的发挥,影响着民生政策与民生财政的落实。通过以收定支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,尤其是用于弥补社会保障等项的社会性支出,看出了中央政府推行民生政策的决心与落实民生财政的导向。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中,支出是关键。因此,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仅要让社会公众看到国有资本收益收取,而且要让社会公众看到国有资本收益支出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衍生手段,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、保障并不断提高民生水平这一核心,把好支出关,让社会公众真正而直接感受到其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分享。    央企国有资本收益的分类征收及不同标准   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,首先从对央企征收国有资本收益开始。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,央企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中央财政,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。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的头几年尤其是第一年,国有资本收益的数额不会太大,因为能够收取的主要是央企实现利润的一部分,而且按分类标准,只征收利润额很小的比例。从中长期看,随着国有资本收益其他部分上交(如国有资本变现收益即国有产权转让收入),收取的国有资产收益会有较大幅度的上涨。    1.央企国有资本收益中的利润部分按比例上交    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央企实现利润、国有股利或股息、国有产权转让收入、企业清算收入等其他部分,在央企连续4年实现利润总额持续稳定增长的大背景下,收取央企应交的利润更快更简捷。因此,作为“国务院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”(国发[2007]26号)的配套文件,“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”规定:央企上交年度利润的比例,实行分类标准,第一类10%,第二类5%,第三类暂缓3年上交或者免交。分类主要是依据行业或产业,从分类看,带有行政或资源垄断性的央企如石油石化、烟草等,按最高10%的比例上交部分利润;暂缓3年上交或者免交的主要是军工等类企业。如果按各类企业实现利润能力看,按10%最高标准上交利润的央企,绝大多数都是利润率较高及实现利润额排名在前30位的企业。分类确定上交利润的比例,基本上能够体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政策导向。    2.国有资本收益增长尤其大幅度增长取决于国有资本变现预算   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先从央企按分类标准上交一部分利润开始,并不意味着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来源是利润这一块。如果国有资本收益仅定位于央企利润收取,那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就会受到严重束缚。按2007年央企实现利润总额1.08万亿估算,在2008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,从央企实现利润中征收的国有资本收益额大约为180亿左右,如果再考虑征收其他部分收益,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入大约不会超过195亿。一般而言,在经济景气尤其GDP增长超过10%的条件下,央企实现利润总额呈快速增长之势。但是随着宏观调控力度加大,GDP增长放慢,国企实现利润总额也会下降。因此,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增加应考虑其他收益部分的增长。加大国有资本变现力度,增加国有产权转让收入,可以实现并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稳定增长。这意味着,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中,既要编制年度预算,也要编制长期预算,而中长期预算的重点是国有资本变现预算。    以收定支条件下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的民生政策导向    与公共财政预算相比,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允许实行赤字预算。以收定支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。在收取的国有资本收益数额一定的条件下,如何支出及优先支出类别成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难点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衍生手段,国有资本在宏观层面作用的发挥,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必须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、保障并不断提高民生水平这一核心,从而体现民生的政策导向,让社会公众真实而直接地感受到其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分享。    1.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必须体现民生的政策导向    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阶段,与数额巨大的国有资产额及央企实现的巨大利润额相比,收取的国有资本收益显得太小太少。但是,有限的国有资本收益却面临着巨大的支出需求。在原则性的支出安排上,有资本性支出、费用性支出、其他支出等。在其他支出中,有“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”的表述。在某种意义上,社会保障等项支出也即社会性支出,即用于解决中国转型时期深层次社会经济问题的支出。社会性支出有益于社会稳定、经济可持续发展、民生水平提高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收定支,在收入一定甚至有限的条件下,优先的支出安排应该是社会性支出;尤其是与资本性支出相比,社会性支出更能体现国有资本收益“取之于民、用之于民”的国有资产本质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衍生手段,在其支出中优先安排社会性支出,是向社会公众传递民生政策的信号,有利于引导各级政府官员更关心关注民生,真正奠定民主与民生两大社会经济基础。    2.社会保障等项的社会性支出应逐渐具体化    在社会性支出中,社会保障项的支出仅是一部分。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中资本性支出、费用性支出相比,关于社会性支出的表述太过笼统,即使是社会保障项的支出也只是表述为“必要时,可部分用社会保障等项的支出”。太过笼统的政策述语,不利于社会性支出在预算中的安排与落实。可以说,自1978年以来中国29年的改革开放,已经形成许多强大的利益集团,某些特大型、大型国有集团就是其中之一。表现为13亿社会公众利益的社会性支出,在力量上根本无法与有资本性支出需求的国有集团进行博弈。如果没有社会性支出的具体表述及具体政策条款,就无法保证社会性支出的安排,在社会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发生冲突时,很有可能是社会性支出让步于资本性支出。因此,社会保障等项的社会性支出应逐渐具体化。  1 2 下一页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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